婚姻:从犹太人到天主教徒,人权宪章

犹太法是伊斯兰教法,或多或少受到宗教规范的详细规定,因此在古兰经中,我们发现严格地与宗教规范相关的法律规范,就像我们美丽的国家直到几年前一样。伊斯兰世界的宗教仍然有效犹太婚姻成为穆斯林可以合法满足自然本能的人的地方,母鸡和独身者不受赞赏,对于穆斯林男人来说,这也变得非常昂贵,因为穆斯林男人必须付出代价结婚了。 直到上世纪60年代中期,拉丁教会的正典法都以妇女的“ lus sulcorpus”为对象,也就是说,婚姻不是通过爱情来认可的,而是通过性行为来进行的,只有目的之一:互助。 现在的犹太男人也是如此,目前的机构有以下目的:劝阻离婚,并为处于经济困难中的妇女提供支持。
约翰·保罗二世(John Paul II)在他的去世前几年写的《家庭通函》中规定的家庭宪章。

家庭权利宪章
46.家庭与社会之间相互支持和发展的相互行动的理想往往与他们分离,甚至反对的现实发生冲突,而且非常严重。
实际上,正如宗教会议所不断谴责的那样,不同国家的许多家庭所遇到的情况是非常成问题的,即使不是绝对消极的:机构和法律不公平地无视家庭,人身本身以及社会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从为家庭服务的过程中,他以其价值观和基本需求的暴力来攻击家庭。 因此,按照上帝的计划,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任何其他社会面前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它自己却成为社会的受害者,社会干预的延迟和缓慢甚至更多。而不是公然的不公。
因此,教会公开,坚决捍卫家庭权利,以免遭受社会和国家的无法容忍的篡夺。 特别是,宗教会议的父亲们除其他外回顾了家庭的以下权利:
•作为一个家庭生存和进步,即每个人,特别是即使贫穷的人,也有权建立家庭并有足够的手段支持家庭;
•在传递生命的过程中履行其责任,并对子女进行教育;
•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亲密关系;
•纽带和婚姻制度的稳定性;
•相信和承认自己的信仰,并传播它;
•根据自己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和价值观,通过必要的工具,手段和机构来教育子女;
•获得物质,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特别是对于穷人和弱者;
•享有便利进行家庭生活的住房权;
•直接或通过协会在经济,社会,文化公共当局和下层公共当局中表达和代表
•与其他家庭和机构建立协会,以适当和迅速的方式执行其任务;
通过适当的机构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害药物,色情制品,酗酒等的侵害;
•诚实的娱乐活动也有利于家庭价值观;
•老年人享有有尊严的生命和尊严的死亡的权利;
•为寻求更好生活而移民的权利(第42号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