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對離婚說了什麼? 當教會承認分離

耶穌允許離婚嗎?

辯護者被問到的最常見的話題之一是天主教徒對婚姻,離婚和離婚的理解。 有人懷疑在這方面教會的教導是否能得到聖經的支持。 事實是,通過聖經追溯婚姻的歷史可以更好地理解天主教的教義。

上帝創造人類之後不久,他就開始了婚姻。 這在聖經的第二章中得到了強調:“因此,一個人離開了父母,分割了妻子,他們成了一身肉”(創世記2:24)。 從一開始,上帝就把婚姻定為一生的承諾,他對離婚的悲傷也很明確:“因為我討厭離婚,以色列的上帝上帝說”(瑪2:16)。

即使這樣,摩西律法仍允許以色列人離婚和新婚。 以色列人將離婚視為解除婚姻並允許配偶與他人結婚的一種方式。 但是,正如我們將看到的,耶穌教導說這不是上帝的意圖。

法利賽人向耶穌傳授婚姻的持久性時質疑他:

法利賽人走近問他,問他:“出於某種原因與你妻子離婚合法嗎?” 他回答說:“您還沒有讀到,從一開始就創造了它們的人就是男性和女性。他說:“由於這個原因,一個人將離開父母,與妻子結成夫妻,兩者將合而為一。肉'? 因此,它們不再是兩個而是一個肉。 因此,上帝團結在一起的事情,不要讓人零碎。” 他們對他說:“為什麼摩西下令簽發離婚證並把它收起來?” 他對他們說:“摩西為您堅強的內心而允許您與妻子離婚,但從一開始就不是這樣。” (太19:3-8;比較馬可10:2-9;路加福音16:18)

因此,耶穌在他的追隨者中重新確立了婚姻的永久性。 他將基督教婚姻提高到聖禮程度,並教導說聖婚不能通過離婚而解散。 這是耶穌實現(或完善)舊法律的一部分,他說:“不要以為我已經廢除了法律和先知。 我不是要廢除他們,而是要滿足他們”(太5:17)。

規則有例外嗎?

一些基督徒認為,耶穌說“凡是除無意識之外與妻子離婚並與另一人結婚的人,都是通姦”(馬太福音19:9,重點補充) ;參見馬太福音5:31–32。)在此被翻譯為“不貞”的單詞是希臘語porneia(色情源自該詞),其字面意義在聖經學者之間爭論不休。 對該主題的完整處理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但足以在此說,聖經中其他地方所記錄的耶穌和保羅關於聖禮婚姻的持久而強有力的教導清楚表明,耶穌並沒有例外在有效的聖禮婚姻中。 天主教會不斷的教導也證明了這一點。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耶穌關於婚姻和離婚的教導中,他的擔心是離婚實際上結束了聖禮婚姻並允許配偶再婚的假設。 他對門徒說:“凡是與妻子離婚並再娶的人,都對她通姦。 如果她與丈夫離婚並再娶,她會犯通姦罪(馬可福音10:11-12)。 但是離婚並不意味著聖禮婚姻的終結(例如,離婚僅是為了合法分開配偶),不一定是邪惡的。

保羅的教導同意這一點:“我給這對夫婦的任務不是我,而是我的主,這是讓妻子不要與丈夫分開(但如果這樣,讓她保持單身或與丈夫和解)–並且丈夫不應該與妻子離婚”(1 Cor。7:10-11)。 保羅知道離婚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但有時卻是現實。 即使這樣,離婚也不會結束聖婚。

天主教今天仍然理解有時分離甚至是民事離婚是必要的,這並不意味著聖禮婚姻的結束(例如,虐待配偶的情況)。 但是,這種行為根本無法解除婚姻關係或使配偶與他人結婚。 天主教的天主教教義教導:

在某些現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在維持婚姻關係的同時分居是合法的。 如果離婚仍然是保證某些合法權利,照顧未成年人或保護繼承的唯一可能途徑,那麼可以容忍它,並且不構成道義上的犯罪。 (CCC 2383)

話雖如此,教會清楚地教導離婚不能-確實不能結束聖婚。 “經批准和完善的婚姻不能通過任何人力或除死亡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解散”(《佳能法典》 1141號)。 只有死亡才能解除聖婚。

保羅的著作同意:

兄弟們-我與了解法律的人說話,您是否不知道法律僅對一個人有約束力? 因此,已婚婦女只要丈夫活著,就受到法律的約束。 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她將從丈夫的法律中獲得釋放。 結果,如果她在丈夫還活著的時候與另一個男人住在一起,她將被稱為通姦。 但是,如果丈夫去世,她將不受該法律的約束;如果她嫁給另一個男人,則說明她不是通姦。 (羅馬書7:1-3)

天堂以外的婚姻

到目前為止,我們對婚姻永久性的討論涉及聖禮婚姻,即受洗基督徒之間的婚姻。 兩個非基督徒之間或一個基督徒與一個非基督徒之間的婚姻怎麼樣(又稱為“自然婚姻”)?

保羅教導說,自然婚姻離婚是不可取的(哥林多前書1:7-12),但保羅繼續教導說,自然婚姻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如果不信的伴侶希望分居,那就這樣吧。 ; 在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不受約束。 因為上帝呼召我們和平”(林前14:1:7)。

因此,教會法規定即使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解除自然婚姻:

Pauline特權解除了兩個未受洗者締結的婚姻,從而有利於接受洗禮的一方的信仰,這是因為新的婚姻是由同一方締結的,但前提是未受洗的一方(CIC 1143)

尚未通過完善批准的婚姻受到類似對待:

出於公道理由,羅馬教皇可應雙方或其中一方的請求,解除受洗方之間或受洗方與未受洗方之間的不當婚姻,即使另一方不願意。 (CIC 1142)

天主教離婚

取消有時被錯誤地稱為“天主教離婚”。 實際上,取消婚姻根本不假定婚姻的結束,而只是經過充分調查後承認並宣布婚姻根本就不存在。 如果婚姻從未真正存在過,那就沒有什麼可以解決的了。 發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三個(一個或多個):缺乏足夠的能力,缺乏足夠的同意或違反規範形式。

能力是指一方訂婚的能力。 例如,當前已婚的人無法嘗試另一次婚姻。 如教會所理解,同意涉及一方對婚姻的承諾。 形式是進入婚姻(即婚姻)的實際過程。

非天主教徒通常了解婚禮的能力並同意舉行婚禮的要求,但通常不了解違反規範形式的行為。 簡而言之,天主教徒必須遵守教會規定的婚姻形式。 不遵守此表格(或免除此義務)會使婚姻無效:

只有在當地普通百姓,教區牧師或其中一位委託的牧師或執事在兩名見證人的協助下進行的婚姻才有效。 (CIC 1108)

為什麼要求天主教徒遵守這種形式? 首先,天主教的婚姻形式確保神不被排除在外。 教會有權藉著耶穌的能力來約束天主教徒,讓他們以這種方式約束天主教徒:“我實實在在地對你說,你在地上的一切束縛都將束縛在天堂,你在地上鬆散,他們將在天上鬆散”(太18:18)。

可以離婚嗎?

我們在聖經中看到取消嗎? 一些辯護律師聲稱,上述例外條款(太19:9)是取消的例證。 如果“不貞”是指配偶之間的非法關係,離婚不僅可以接受,而且是可取的。 但是,這樣的離婚並不會終止婚姻,因為首先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婚姻。

顯然,天主教的教義仍然忠實於耶穌所希望的關於婚姻,離婚和廢除的聖經教義。給猶太人的信的作者總結了一切,他寫道:“讓婚姻以紀念所有人為榮,讓雙人床保持原樣; 因為上帝必審判不道德和通奸的人(希伯來書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