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皇聖約翰·保羅二世關於“罪的結構”的說法

當身體的任何部分受到損害時,我們都會受苦。

USCCB在《敞開我們的心》牧函中回顧了美國基於族裔和種族的壓迫人民的歷史,並明確指出:“種族主義的根源已經深入到我們社會的土壤中”。

作為相信全人類尊嚴的保守派基督徒,我們應該公開承認我們國家的種族主義問題並反對它。 我們應該將支持自己種族或族裔的人視為優於其他人的不公平現象,將這些觀點視為個人和團體的罪惡,以及這些觀點如何影響我們的法律及其社會運作方式。

我們天主教徒應該站在結束種族主義鬥爭的最前線,而不是把前線讓給那些更受各種意識形態影響而不是耶穌基督福音影響的人。 我們使用教會已有的語言來談論種族主義等罪惡。 我們已經有關於我們如何有責任結束它的教導。

教會在其傳統和教理問答中談到“罪的結構”和“社會罪”。 《教理問答》(1869)指出:“罪惡會導致與神聖良善相反的情況和社會制度。 “罪的結構”是個人罪的表現和影響。 他們引導受害者自己作惡。 在類似的意義上,它們構成了‘社會罪惡’”。

教皇聖約翰·保羅二世在他的宗座勸誡《和解與寬恕》中,以不同的方式定義了社會罪惡——或者他在通諭《Sollicitudo Rei Socialis》中所說的“罪惡的結構”。

首先,他解釋說,“憑藉神秘、無形和真實、具體的人類團結,每個人的罪都會以某種方式影響他人”。 根據這種理解,正如我們的善行建立了教​​會和世界一樣,每一項罪都會產生傷害整個教會和全人類的後果。

社會罪的第二個定義包括“對鄰居的直接攻擊……對兄弟或姐妹的直接攻擊”。 這包括“一切侵犯人權的罪行”。 這種類型的社會罪惡可能發生在“個人對抗社區或社區對抗個人”之間。

約翰·保羅二世給出的第三個含義“指的是不同人類社會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並不總是符合上帝的計劃,上帝希望世界有正義,個人、群體和民族之間有自由與和平……”。 這些類型的社會罪惡包括同一國家內不同階級或其他群體之間的鬥爭。

約翰·保羅二世認識到,確定罪惡的一般結構的責任是複雜的,因為社會中的這些行為“幾乎總是變得匿名,就像它們的原因很複雜並且並不總是可識別的一樣” 。 但他與教會一起呼籲個人良心,因為這種集體行為是“許多個人罪惡累積和集中的結果”。 罪的結構不是社會所犯的罪,而是社會中影響其成員的世界觀。 但行動的是個人。

它還補充說:

對於那些造成或維持邪惡或利用邪惡的人的個人罪孽來說,情況就是如此。 那些能夠避免、消除或至少限制某些社會罪惡的人,但他們不這樣做是出於懶惰、恐懼或沉默的陰謀,出於秘密共謀或冷漠; 那些以假定不可能改變世界為由而尋求庇護的人,以及那些逃避所需的努力和犧牲的人,他們提出了更高層次的似是而非的理由。 因此,真正的責任落在個人身上。
因此,雖然一個社會的結構似乎匿名地導致了不公正的社會罪惡,但社會中的個人有責任尋求改變這些不公正的結構。 在社會中具有影響力的個人的個人罪孽導致了罪惡的結構。 它導致其他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犯下同樣或另一種罪。 當它融入社會時,它就成為一種社會罪惡。

如果我們相信個人的罪會影響整個身體這一事實,那麼當身體的任何部分受苦時,我們都會受苦。 這是教會的情況,也是整個人類的情況。 按照上帝形象創造的人類遭受了苦難,因為其他人相信一個人的膚色決定他的價值的謊言。 如果我們因為約翰·保羅二世所說的冷漠、懶惰、恐懼、秘密同謀或沉默陰謀而不與種族主義的社會罪惡作鬥爭,那麼它也會成為我們個人的罪惡。

基督為我們樹立瞭如何向受壓迫者伸出援手的榜樣。 他為他們說話。 他醫治了他們。 只有他的愛才能給我們的國家帶來治愈。 作為他在教會中的身體成員,我們被呼召去做他在地上的工作。 現在是作為天主教徒站出來分享每個人價值的真相的時候了。 我們必須非常關心受壓迫者。 我們必須像比喻中的好牧人一樣,離開99,去尋找受苦的人。

既然我們已經看到並稱呼了種族主義的社會罪惡,那麼讓我們對此做點什麼吧。 研究歷史。 聆聽那些遭受苦難的人的故事。 了解如何幫助他們。 在我們的家里和家人面前談論種族主義是邪惡的。 嘗試結識不同種族的人。 看看教會美麗的普遍性。 最重要的是,我們主張作為基督教運動在我們的世界中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