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從猶太人到天主教徒,人權憲章

猶太法律是伊斯蘭法律,或多或少受到宗教規範的相當詳細的規範,因此在《古蘭經》中,我們發現司法規範與宗教規範密切相關,就像幾年前在我們美麗的國家所發生的那樣。伊斯蘭世界的權利和宗教在今天仍然有效。猶太婚姻因此成為穆斯林男女可以合法滿足其自然本能的地方,單身和獨身不被讚賞,而且對於穆斯林男人來說,它也變得非常昂貴,因為穆斯林男人必須付錢才能結婚。 直到上世紀60年代中期,拉丁教會的教規法中都以女性的“lus sulcorpus”為對象,也就是說,婚姻不是由愛情而是由性活動批准,並且只有一個目的:親情和家庭的建設和互助。 對於當今的猶太男子來說也是如此。今天,這兩個機構都有以下目的:阻止離婚並為經濟困難的婦女提供支持。
若望保祿二世在其去世前幾年制定的家庭通諭中規定了家庭憲章。

家庭權利憲章
46. 家庭與社會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理想常常與家庭與社會分離甚至對立的現實發生嚴重衝突。
事實上,正如主教會議不斷譴責的那樣,不同國家的許多家庭遇到的情況即使不是完全消極的,也是非常成問題的:機構和法律不公正地忽視了家庭和個人以及社會不可侵犯的權利,遠沒有將其置於危險之中。他自己為家庭服務,卻猛烈攻擊家庭的價值觀和基本需求。 因此,根據上帝的計劃,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國家和任何其他社會面前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但它卻發現自己是社會的受害者,是社會干預的拖延和緩慢的受害者。而不是其公然的不公正行為。
因此,教會公開並堅決捍衛家庭權利,使其免受社會和國家不可容忍的侵占。 主教會議的教長們特別回顧了家庭的以下權利:
• 作為一個家庭存在和發展,即每個人,特別是即使是窮人,也有權建立家庭並有足夠的手段來維持家庭;
• 履行自己在傳承生命和教育子女方面的責任;
• 夫妻和家庭生活的親密程度;
• 婚姻關係和製度的穩定性;
• 相信並表達自己的信仰,並傳播它;
• 根據自己的傳統以及宗教和文化價值觀,利用必要的工具、手段和機構教育子女;
• 獲得物質、社會、政治、經濟安全,特別是窮人和體弱者;
• 享有適合方便家庭生活的住房的權利;
• 直接或通過協會在經濟、社會和文化公共當局和下級當局面前表達和代表
• 與其他家庭和機構建立聯繫,以適當和及時的方式完成自己的任務;
• 通過適當的機構和立法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有害藥物、色情、酗酒等侵害;
• 誠實的娛樂也有利於家庭價值觀;
• 老年人享有有尊嚴的生活和有尊嚴的死亡的權利;
• 為尋求更好的生活而舉家移民的權利(命題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