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宗教:佛教對性的教導

大多數宗教對性行為都有嚴格而詳盡的規定。 佛教徒有第三個戒律-在Kamesu micchacara veramani sikkhapadam samadiyami的巴利語中,通常被翻譯為“不要沉迷於性不端行為”或“請勿濫用性行為”。 但是,對於外行人來說,早期的經文對什麼構成“性不端行為”感到困惑。

修道院規則
大多數僧侶和修女遵循Vinaya Pitaka的眾多規則。 例如,進行性交的僧侶和尼姑會被“擊敗”,並被自動驅逐出該命令。 如果和尚對女性提出性暗示評論,則和尚社區必須會面並面臨犯罪。 和尚與一個女人在一起應該避免甚至出現不正當行為。 修女可能不允許男人在衣領和膝蓋之間的任何地方觸摸,摩擦或撫摸他們。

除日本外,亞洲大多數佛教學校的牧師繼續沿用Vinaya Pitaka。

日本淨土學校佐敦信州的創始人信蘭宗年(1173-1262)結婚,並授權佐敦信州的神父結婚。 在他去世後的幾個世紀中,日本僧侶的婚姻可能不是規則,但這是一個經常的例外。

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頒布法令,允許佛教僧侶和祭司(但不包括尼姑)自由選擇結婚。 不久,“廟宇家庭”就變得很普遍(在法令之前就已經存在,但人們裝作沒有註意到),寺廟和寺院的管理經常成為家族企業,由父親傳給了孩子。 今天,在日本-以及從日本傳入西方的佛教流派-修道院獨身問題的決定因宗派和僧侶而異。

佛教徒面臨的挑戰
外行佛教徒-不是僧侶或修女-還必須自己決定是否將模糊的預防“性行為不端”的行為解釋為對獨身主義的認可。 大多數人受到其文化中“不當行為”的啟發,我們在亞洲佛教徒中也看到了這一點。

我們都可以同意,無需進一步討論,即非自願或剝削性是“不當行為”。 此外,在佛教中什麼構成“不當行為”還不清楚。 哲學要求我們以不同於我們大多數人的方式來思考性道德。

遵守戒律
佛教的戒律不是戒律。 他們遵循了對佛教實踐的個人承諾。 失敗不是熟練的技能(akusala),但這不是罪過-畢竟,沒有上帝可反對。

此外,戒律是原則,而不是規則,佛教徒應自行決定如何運用這些戒律。 這比法律主義“僅遵循規則,不問問題”的道德方法具有更高的紀律和誠實度。 佛陀說:“為自己避難。” 它教會我們在宗教和道德教義上運用自己的判斷力。

其他宗教的信徒常常聲稱,沒有明確和明確的規則,人們就會自私自利地做自己想做的事。 這賣人性短。 佛教向我們表明,我們可以減少自私,貪婪和依戀,可以培養仁愛和同情心,從而可以增加世界上的善良。

一個堅持以自我為中心的思想,內心幾乎沒有同情心的人,不是道德人,無論他遵循多少規則。 這樣的人總是想辦法改變規則以忽略和利用他人。

具體的性問題
婚姻。 西方大多數宗教和道德規範在婚姻周圍劃清了分明的界限。 線內性愛是好的,而線外性愛是不好的。 雖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理想的,但佛教徒通常認為,彼此相愛的兩個人之間的性行為是道德的,無論他們是否結婚。 另一方面,婚姻中的性行為可能令人反感,婚姻不會使這種濫用成為道德觀念。

同性戀。 您可以在一些佛教流派中找到反同性戀的教義,但是大多數佛教比佛教本身更能反映出當地的文化態度。 如今,在佛教的各個流派中,只有藏傳佛教特別勸阻男人之間的性行為(儘管女性之間不如此)。 這項禁令來自XNUMX世紀一位名叫宗喀巴的學者的作品,他的思想可能基於先前的藏文著作。

慾望。 第二個崇高的真理教導說,苦難的根源是渴望或渴求(tanha)。 這並不意味著應該抑製或拒絕渴望。 相反,在佛教徒實踐中,我們認識到我們的激情並學會看到它們是空洞的,因此它們不再控制我們。 仇恨,貪婪和其他負面情緒確實如此。 性慾無異。

羅伯特·艾特肯·羅希(Robert Aitken Roshi)在《三葉草的心靈:禪宗佛教倫理中的散文》中指出,“ [f]或所有其欣喜若狂的性質,就其全部力量而言,性只是人類的另一種動力。 如果我們只是因為整合起來比憤怒或恐懼更難而避免,那我們只是說當籌碼不足時,我們將無法遵循我們的做法。 這是不誠實和不健康的。”

在金剛乘佛教中,慾望的能量被重定向為實現啟蒙的一種方式。

中間方式
目前,西方文化似乎在為性而戰,一方面是強硬的清教徒主義,另一方面是放縱的淫蕩。 佛教總是教會我們避免極端,找到中間立場。 作為個人,我們可以做出不同的決定,但向我們展示道路的是智慧(般若)和仁慈(慈愛),而不是規則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