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宗教:猶太人對自殺的看法

自殺是我們生活的世界的一個艱難現實,隨著時間的推移一直困擾著人類,我們從塔納赫得到的一些最早的記錄。 但猶太教如何對待自殺呢?

起源
禁止自殺並不是來自“不可殺人”的誡命(出埃及記 20:13 和申命記 5:17)。 在猶太教中,自殺和謀殺是兩種不同的罪行。

按照拉比的分類,謀殺是人與神、人與人之間的冒犯,而自殺只是人與神之間的冒犯,因此,自殺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罪過。 最終,它被視為否認人類生命是神聖恩賜的行為,並被認為是對上帝的一記耳光,因為縮短了上帝賦予人的壽命。 畢竟,上帝“創造(世界)是為了讓人居住”(以賽亞書 45:18)。

Pirkei Avot 4:21(《教父的倫理》)也談到了這一點:

“你是由你自己創造的,你是你自己出生的,你是你自己生活的,你是你自己死的,你自己今後將在萬王之王,聖者面前交代和計算,願他受頌讚。”
事實上,《托拉》中並沒有直接禁止自殺,但《塔木德》的 Bava Kama 91b 中提到了禁止自殺的規定。 禁止自殺是基於創世記 9 章 5 節,其中說:“我當然需要你的血,你生命的血。” 據信這包括自殺。 同樣,根據申命記4:15,“你要謹慎保護自己的生命”,自殺是不會考慮的。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自殺者犯有流血罪”(Hilchot Avelut,第1 章),不存在由法庭之手自殺而導致的死亡,只有“由天堂之手造成的死亡”(Rotzeah 2 ) :2 -3)。

自殺的類型
傳統上,哀悼自殺是被禁止的,但有一個例外。

“這是與自殺有關的一般原則:我們找到一切可以找到的藉口,並說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感到害怕或非常痛苦,或者他的思想失去了平衡,或者他認為這樣做是正確的這樣做是因為他擔心如果他活著就會犯罪……一個人極不可能做出這樣的愚蠢行為,除非他的思想受到干擾”(Pirkei Avot,Yoreah Deah 345:5)

這些類型的自殺在《塔木德》中被分類為

B'daat,或當他結束自己的生命時完全擁有自己的身體和精神能力的人
Anuss 或“受到脅迫的人”並且對其自殺行為不負有責任的個人

第一個人沒有以傳統方式哀悼,第二個人則以傳統方式哀悼。 約瑟夫·卡羅(Joseph Karo)的猶太法典 Shulchan Archuch 以及近幾代的大多數權威都規定,大多數自殺必須符合肛門自殺的條件。 因此,大多數自殺者都不會對其行為負責,並且可以像任何自然死亡的猶太人一樣哀悼。

自殺也有例外,例如殉難。 然而,即使在極端情況下,一些人物也沒有屈服於自殺可能會更容易的情況。 最著名的是拉比哈納尼雅·本·泰拉迪翁(Rabbi Hananiah ben Teradyon) 的案例,他被羅馬人包裹在托拉捲軸中並點燃後,拒絕吸入火以加速他的死亡,他說:“無論誰將靈魂放入身體,他都是獨一者。” 。 將其刪除; 沒有人可以毀滅自己”(Avodah Zarah 18a)。

猶太教歷史上的自殺事件
在撒母耳記上 1:31-4 中,掃羅伏劍自殺。 掃羅擔心如果被捕,會受到非利士人的酷刑,這將導致他的死亡。

士師記 16:30 中參孫的自殺被認為是基杜什·哈希姆 (Kiddush Hashem) 的行為,即聖化神名的行為,以對抗異教徒對上帝的嘲笑。

也許猶太教中最著名的自殺事件是約瑟夫斯在《猶太戰爭》中記錄的,他在其中回憶了公元 960 年在馬薩達古堡發生的據稱 73 名男女和兒童的集體自殺事件。隨後的羅馬軍隊的臉。 後來的拉比當局質疑這種殉難行為的有效性,因為他們的理論是,如果他們被羅馬人俘虜,他們可能會倖免,即使他們的餘生將作為俘虜的奴隸服務。

在中世紀,記錄了無數被迫洗禮和死亡而殉難的故事。 考慮到當時的情況,拉比當局再次不同意這些自殺行為是允許的。 在許多情況下,自殺者的屍體,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被埋在墓地邊緣(Yoreah Deah 345)。

為死亡祈禱
伊茲比卡的莫迪凱·約瑟夫(Mordecai Joseph) 是一位XNUMX 世紀的哈西德派拉比,他曾爭論過,如果自殺對個人來說是不可想像的,但情感生活卻讓人感到難以承受,是否可以向上帝祈禱求死。

這種類型的禱告在《塔納赫》中出現過兩個地方:約拿書4:4 中的約拿和列王記上1:19 中的以利亞。兩位先知都感到自己在各自的使命中失敗了,都請求死亡。 末底改將這些文本理解為不贊成死亡抗辯,他說,一個人不應該因為同時代人的失誤而感到如此痛苦,以至於將其內化,並希望自己不再活著,繼續看到和經歷他的失誤。

此外,圓圈製造者霍尼感到如此孤獨,在他向上帝祈禱讓他死後,上帝同意讓他死(Ta'anit 23a)。